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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直管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6-05-17 09:57   审核人: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快培育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医药大健康等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根据《贵安新区关于鼓励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业落户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贵安新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黔贵安管发〔2016〕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是指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综合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包括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分综合型和专业型)、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二条 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认定由新区创新创业执委会秘书处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服务等。高校、园区、乡镇对本区域内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进行具体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众创空间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新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新区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

(二)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并有与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三)场地总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以及必需的办公设备、宽带互联网接入、会议室、洽谈室等,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四)具有活动组织能力,能够面向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组织开展内部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

(五)汇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创投金融机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并有链接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通过线上与线下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七)众创空间从注册之日起运营时限应在1年以上,引导入驻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达到10家以上;

(八)建立起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

(九)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的入驻与退出机制,企业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

第四条 新区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标准:

(一)注册地、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创业团队入驻期间研发时间应更多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新区内产业化;

(二)应是初创型企业,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范围或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导向;

(三)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折算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平方米,创业团队一般不大于50平方米,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新区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连续滚动创业的能力;

(二)有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应专业知识及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商事代理、项目扶持、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等服务;

(三)运营时间须在1年以上,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入住创业主体不少于20家(户),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150人;

(四)固定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五)入驻创业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生产经营和工作台账健全,且创业成功率不低于30%。

第六条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税收登记、缴纳税收须在新区范围内,主要办公、研发场所须在本创业孵化基地内;

(二)从事生产、研发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范围或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三)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四)创业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五)原则上经3年孵化期满后应退出创业孵化基地,进驻产业园区(市场)发展;

第四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新区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专业孵化器不低于70%;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其中专业孵化器不低于1500平方米,公共服务和企业使用场地不低于70%;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运营时间须在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与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资金使用或投资案例;

(九)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或中试平台,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十)应有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他自主知识产权。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税收登记、缴纳税收须在新区范围内,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

(二)至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范围或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八)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九)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至少二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其中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40万元以上;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五)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六)创办人或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4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第五章 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条 申请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新区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

(二)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三)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重点支持范围或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导向;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的服务;

(六)与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快速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通道;

(七)10家以上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或与科技企业加速器紧密合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4家以上,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服务。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范围或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二)在新区内未受让土地;

(三)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或从外地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四)近两年产值平均增幅20%以上,其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五)加速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分类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按《贵安新区直管区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规定,向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直管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申请表》;

(二)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运营方案;

(三)运营机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纳税证明;

(五)场地使用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六)管理团队名册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七)运行管理相关制度的复印件;

(八)入驻创业企业(毕业企业)的名录、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

(九)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第十四条 按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硬件和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建设,但尚未完全达到其认定条件的,可先申请认定为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试点单位。

第十五条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且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在新区注册并纳税,其在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后可直接被认定为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纳入新区创新创业孵化管理平台管理。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新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财政(金融)、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绩效评价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新区相关部门有权取消其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3年。本办法由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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