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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2016-05-17 10:00   审核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支撑平台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形成众创新局面

1.在职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产、学、研、用”相互促进原则,在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在职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在新区转化的,经认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给予5年内全额奖励。

2.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区离岗创办企业,经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3.离职创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离职领衔自主创业,3年内按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不足3年的据实计算。

4.大学生创业。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大学生(含研究生)在新区创业,享受本文件及新区《关于鼓励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业落户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相关政策扶持。

5.农民创业。鼓励新区农民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销售新区特色农产品、工艺品,采购省外优质农业生产资料,从事特色农产品、工艺品加工,开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服务项目的,每年遴选50个优秀经营主体,按排名顺序奖励0.3-10万元。

6.海归创业。海外归国人员在新区创办企业,经认定按企业实际投入(科技成果)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科研创新、市场开拓和团队建设等;具备条件的还可申请科技项目择优补助,经认定为初创、优质、重点项目的,分别补助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7.返乡创业。省内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人员在新区创业落户,经评估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每年评选表彰一批“返乡创业之星”,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奖励。

8.创业导师。聘请优秀企业家、知名天使投资人、知名创客、知名专家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开发、市场营销、项目包装、财务托管、商事服务、企业管理等辅导,按辅导人数及成效,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补助。每年评选10名金牌创业导师,每人给予3万元奖励。

二、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开拓众包新途径

9.众创空间。在新区购置、自建或租赁创办“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车库”等开放式创业服务平台,经认定购置或符合规划自建的补助最高300万元;租赁的3年内按25元/平方米/月分别给予80%、50%、30%场地租金补助,最高补助500平方米。每年遴选10家运营1年以上众创空间,每家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客空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

10.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企业、乡镇、社区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以改造、共建等方式建设创客小镇、创客公社、创客社区等开放式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经认定分别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40万元的运行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年度考核持续达标的,每年分别给予5-15万元的持续达标补助。

11.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新区内按规划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的,按工业用地性质及基准价格供应土地;符合规划的,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指标,按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租赁)方式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经批准可按规定分割转让,在符合规划的地块配套经营性用地。经备案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改(扩)建完成后的实际投资额补助10%,最高500万元。经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新区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地运行1年的,经认定补助最高500万元。新区创办的企业进入指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3年内在孵企业对新区贡献的30%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30%用于补助在孵企业;留在新区继续发展的毕业企业,3年内其对新区贡献的25%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25%用于补助毕业企业。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15万元、10万元。

12.科技企业加速器。经备案新建或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按新建、改(扩)建完成后的实际投资额补助10%,最高800万元。新区创办的企业进入指定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其3年内在孵企业对新区贡献的20%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加速器,20%用于补助在孵企业;留在新区继续发展的毕业企业,3年内其对新区贡献的10%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加速器,10%用于补助毕业企业。

13.资源开放共享。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将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公寓、科研仪器设备以低成本、市场化方式提供给创业者使用的,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实际消耗,按年补助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最高500万元。

14.创业模拟体验。在新区设立创业模拟体验中心,按投资规模、模拟项目、模拟环境和创业者参与度等指标,3年内按年营业收入给予5%的运营补助,最高300万元。

15.中介服务机构。新区引进、设立并注册的创新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合作、知识产权交易、专利事务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外包、法律事务代理、商事事务代理、检测认证服务、项目申报包装、财务管理外包、科研仪器共享、互联网应用等中介服务机构,落地运行1年,经认定补助最高200万元;自注册之日起,前3年对新区贡献的100%、后3年对新区贡献的50%用于补助中介服务机构。

16.创业培训机构。新区引进、设立并注册的创业培训机构购置或自建培训场地,经认定补助最高300万元;租用培训场地的,前2年按25元/平方米/月分别给予80%、50%场地租金补助,最高补助500平方米。

17.互联网服务。新区引进、设立并注册的企业搭建“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企业、机构和个人提供创业创新项目研发、运维和服务的,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运营实效,经评估按年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在新区创办的企业,经认定提供24个月免费宽带,2000元以内的移动信息采集终端1台,2000元以内激光打印机1台。

18.创业代金券。在新区创办企业,经认定3年内按年给予每家2-30万元的创业代金券,用于支付创新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合作、知识产权交易、专利事务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外包、法律事务代理、商事事务代理、检测认证服务、项目申报包装、财务管理外包、科研仪器共享、互联网应用等服务(产品)的费用。

三、优化投资融资环境,拓展众筹新渠道

19.创投机构。经新区认可的创投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前3年对新区贡献的100%、后3年对新区贡献的50%用于补助该创投机构。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在新区购置或符合规划自建初创型企业金融服务用房的,补助最高300万元;租赁金融服务用房的,前2年按25元/平方米/月分别给予60%、30%场地租金补助,最高补助500平方米。

20.创业投资。在新区注册并投资新区初创型企业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其它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额6%的补助,最高600万元。在新区设立的农业创新创业基金并运营1年以上,给予投资额7%的补助,最高700万元。

21.众筹投资。在新区注册并投资新区初创型企业或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给予众筹融资额6%的补助,最高600万元。在新区设立的农业众筹平台,给予众筹融资额7%的补助,最高700万元。

22.投资联动。鼓励企业、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建立财政、银行、创投投资联动补助机制。初创型企业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按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23.银行参与。银行对新区内初创型企业和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年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20%以上的,当年奖励30万元;超过50%的,当年奖励100万元。

24.信贷风险补偿。设立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银行发放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金规模的科技信贷额度,每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元;新型信贷产品投放出现的坏账项目,由风险补偿资金按本金的50%分担损失。

25.金融贷款贴息。新区内的初创型企业和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最长2年,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

26.融资风险补偿。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机构,对新区内的初创型企业和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融资失败项目,按损失额的15%给予补偿,每个项目的本金风险最高补偿300万元。

27.知识产权交易。鼓励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依法获得收益;以专利权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项目成果在新区转化落地的,经认定给予落地企业最终交易额10%的补助,最高500万元;全额补助落地企业产生的知识产权交易挂牌费用。

28.新三板挂牌。对新三板挂牌的新区初创型企业,分阶段给予挂牌费用补助,完成券商签约辅导的补助最高20万元,券商辅导创办企业挂牌的补助最高80万元。从企业上市之日起,5年内每年用对新区贡献的5%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当年最高奖励400万元。

四、加强创新创业服务,构建众扶新生态

29.专利授权。在新区创办企业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专利申请、审查、代理等费用补助,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5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2000元;对首次获得授权的第一件发明专利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3000元。

30.专利转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按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进行选题,研究成果形成科技专利并在新区转化落地的,经评估给予10%的课题补助,最高2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机构,对专利成果归属明确并签订技术合同在新区内转化实施的,根据合同交易金额给予10%的补助,最高300万元;新区创办的企业运营期间运用本企业的科技成果或购买其他企业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3年内每年给予该成果转化的产品或服务年营业收入5%的奖励,最高200万元。

31.市场培育。定期收集、发布新区创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目录,新区创业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或在新区投资的创业项目中采用定制采购的方式并首先使用的,按产品实际单件价值的5%-10%予以采购人补助,最高300万元。

32.创业论坛。在新区举办开放式创新创业论坛,经报备按组织规模和开放程度,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助,最高10万元。

33.创业大赛。在新区举办开放式创新创业大赛(嘉年华),经报备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50万元;对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五名的优秀企业、创业项目或创新团队落户新区的,最高奖励25万元。

34.创业交流。在新区创办的企业参加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展会等交流活动,补助50%费用,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最多享受2次。

35.创业场地。在新区创办企业并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按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内、生产用房300平方米以内(不足的据实计算),3年内按25元/平方米/月分别给予100%、70%、50%场地租金补助。

36.租用住房。在新区创办企业并租用生活用房(创业公寓)的,3年内给予200元/人/月的住房租金补助(不足的据实计算),并给予每人1000元家居补助。

37.购买住房。在新区创办企业并购买住房的,补助10%的购房首付款,最高2万元;免除房屋产权登记、交易手续费、工本费;补助该房3年内50%的物业费用。

38.创业落户。在新区创办企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新区落户,并享受新区优质医疗服务;其子女可享受新区12年免费教育。

39.创业培训。在新区创办企业,由新区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给予奖励,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人奖励100元,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每人奖励600元,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每人奖励1000元;新区企业创办人参加MBA、EMBA学习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

40.社会保障。在新区创办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给予3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60%的补助(其中社会保险补助个人缴费基数按缴费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足3年的据实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1.小微企业。经认定在新区创办的小微企业,按实际投入,给予等额匹配,最高10万元;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新区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可提供单笔最高20万元的贷款担保额度;按期据实缴纳税费的,给予新区贡献的全额奖励,最高20万元;符合技改、中小企业、就业再就业等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的创业项目,按相关规定享受新区担保和贴息扶持政策。

42.鼓励就业。在新区创办的企业,初次聘用大学生达到5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后每新增1名,奖励增加1000元,最高10万元。

43.简化审批。在新区创办企业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注册登记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采用“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关联审批,限时办理。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贵安新区创新创业扶持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具体执行。《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关于鼓励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业落户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和<贵安新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黔贵安管[2015]3号)自然废止。涉及科技企业相关认定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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