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上级交办、各学院和学生申请办理的业务工作,不得推诿、拖延。能够当场办理的,要当场办理;需要请示的,要及时请示办理。
二、对学院和学生要求解决和答复的问题,一般问题办理时间不超过2天。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三、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四、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五、处理办法。
(一)、未按要求实行限时办结制的科室,给予该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对申请办理的业务工作超出规定时限的,一次给予诫勉教育,累计两次被诫勉教育的,当年考核定位不称职。属科室负责人造成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属工作人员造成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