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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直管区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2016-05-17 09:58   审核人:

为规范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客观公平,提高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配置效率,根据《贵安新区关于鼓励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业落户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政策”)、《贵安新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大众创业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评审对象。本办法的评审对象适用于申报新区大学生和大众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国家、省级创新创业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和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条 项目评审原则。创新创业扶持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实效、规范程序、注重效率的原则,不断提高项目评审和服务管理的水平及质量。

第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提出申请。创业企业(个人)、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机构、金融投资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新区高校、园区、乡镇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表和相关印证材料,可在贵安门户网(www.gaxq.gov.cn)、贵安创谷网(www.ga-mv.com)自行下载;

(二)初审受理。新区高校、园区、乡镇对按规定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报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复审。

(三)复审受理。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复审,需提交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项目评审申请;

(四)专家评审。根据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的项目评审申请,新区创新创业执委会秘书处按规定确定评估机构或抽取专家后,交由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组织评审;

(五)审批确认。根据评估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由新区创新创业执委会秘书处复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确认;

(六)公示兑现。经新区管委会审批确认后,评审项目在贵安门户网(www.gaxq.gov.cn)、贵安创谷网(www.ga-mv.com)上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规定兑现项目资金。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熟悉评审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

(三)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水平和权威性。

第五条 评审回避事项

(一)与评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予以回避;

(二)评审对象有正当理由事先书面申请要求回避的;

(三)在以往评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六条 评审基本准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项目材料和客观事实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评价,不受外界各种因素干扰和干预;

(二)维护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管评审项目材料并不得复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退还新区创新创业执委会秘书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评审情况;

(三)在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正常评审工作以外的接触,更不得收取评审对象报酬、费用以及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宴请。

第七条 评审专家选择

(一)分类建立新区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入选、退出机制,原则上技术专家占60%,财务专家占30%,法律事务专家占10%;

(二)新区创新创业执委会秘书处根据申报项目所涉及领域和行业的具体情况,随机抽取5-7名专家,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少于3人,财务、法律专家不少于1人;

(三)新区创新创业执委会秘书处在与选择的专家进行联系时,应向专家阐明本次评审工作的目的、原则和要求,告知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项目评审方式

(一)项目评审按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网上专家评审系统尚未正式启用之前,采取线下集中评审的方式;

(二)专家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填写《贵安新区直管区创新创业扶持项目专家评审表》,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项目评审监管

(一)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以及资金兑现全过程,接受新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其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评审办法运行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总结完善;

(二)创新创业项目补贴(补助、奖励)资金申报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套取创新创业补贴(补助、奖励)资金的,3年内停止新区政策扶持资格,追溯有关责任,纳入新区企业黑名单对外公示;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评审(评估)意见无效、纳入新区黑名单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和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对于违反规定干预影响项目公正评审或套取项目资金补贴(补助、奖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3年。本办法由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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