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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
2016-08-29 10:01   审核人: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实现最广泛的就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我省“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坚持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互动,以加快发展促进就业,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重点培育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以大健康为目标的医药养生产业、以绿色有机无公害为标准的现代山地高效农业、以民族和山地为特色的文化旅游业、以节能环保低碳为主导的新型建筑建材业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成果转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更多地满足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为重点的青年就业需求。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引导和促进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就业吸纳能力。(牵头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继续落实“3个15万元”扶持政策,每年新增扶持微型企业2万户,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创新政府采购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对小微企业新招录劳动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继续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实现“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关联审批等方式,限时办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全面实现“一照一码”,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培育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积极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可根据当地实际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实施100个创业孵化基地和100个农民工创业园(点)“双百工程”建设,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鼓励员工成为平台的创业者,构建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减税降费奖补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自主就业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当年新招录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健全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认真落实促进创业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场地便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场租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积极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专业化管理原则,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债券承销服务,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及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和困难人员提供创业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给予一次不超过1年期限的展期,展期不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政策性、公益性担保机构,放宽许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强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贴息奖补资金保障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推行财政贴息周期政策基础上多元化的贴息协商模式,探索建立“三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互相担保、信用社区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政策,降低反担保门槛。(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评聘、等职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探索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政策。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实施科技企业培育行动,每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成长)企业和科技型种子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项目与科技金融融合。(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积极支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全面实施“雁归兴贵”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障、信贷、税收等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吸引更多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启动全民创业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农村致富带头人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科技人员创业、能人创业及失业人员创业、残疾人创业等扶持项目,给予创业更多“阳光雨露”。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创建工作,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各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录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创业型城市、创业型乡镇、创业型社区创建活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农信社、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公务员招考和遴选“两个80%”政策,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管理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期满3年,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万名大学生创业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搭建青年人才创业发展平台,着力吸引国内外人才到贵州创业发展。支持以创客空间为载体的创业要素生成发展,开拓社会资本支持青年就业创业新路径,开创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加大政府投入和就业资金筹集力度,整合运用各项引导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融资重点支持。加强校园内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和工作队伍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跟踪扶持机制,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建设社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共享创业导师队伍。健全就业反馈机制,定期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优质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完善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推进残疾人自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结合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农民工就业歧视性规定。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创建,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开设“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省内重点工程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回流、农村创业人员跟踪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扶贫生态移民的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及长远发展具体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库生态移民局、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五)促进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积极为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比例预留岗位用于择优招录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编制管理,建立村(社区)就业创业服务站,实现省、市、县、乡、村(社区)五级服务全覆盖,统一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省共享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省级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和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工作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机构公开、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困难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应对失业风险就业应急预案,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2%。继续执行失业保险金当年征收部分按一定比例调剂用于就业专项资金的政策,推进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失业保险体系建设。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十)健全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人员提供均等化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围绕产业政策和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培训,重点实施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和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等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制定并落实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与高职院校、中职学校统一的生均经费政策,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支持、统一招生”的原则,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技工院校与职业院校“双挂牌”、“双证书”融合发展。认真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提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完善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标准制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

(二十二)积极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改造提升一批高、中、初级技能培训实训和师资培训基地,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建设,实施技工院校教师国培计划。完善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在基层和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条件的,可比照本岗位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其学历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并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三)强化协调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就业创业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形势稳定。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抓好督促落实。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上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支持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推动创业服务向基层延伸,形成省、市、县三级创业平台体系。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省级从就业资金中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健全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的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效果调查评估制度。(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注重舆论引导。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就业创业典型宣传报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巡回宣讲报告活动及评选“返乡创业之星”等形式,打造就业创业品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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